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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术委员会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努力把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办成国内一流,在国际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国家级科技研究中心,促进和规范南京所学术活动,提高学术地位,特制定本章程。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由所内外环境科学及相关领域中的专家组成的学术咨询和评议机构。在所长领导下审议本所科学研究发展计划、评定科学研究成果及讨论其它有关学术事项。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科研人员在学科建设与科研工作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提高本所环境科学研究水平,促进环保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学术委员会人数为20~30人。设名誉主任1人,主任1人,副主任1~2人,秘书1人。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所内外不同专业、不同年龄层次的专家组成。必要时可设名誉委员若干名。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在环境科学或相关领域取得一定的成就,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办事公正,健康状况能胜任工作。委员采用自下而上、民主集中制的办法产生,由全所科技人员酝酿推荐,所务会通过,所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全体委员推选产生。被推选人应为在我国环境科学界有较大影响力、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所内在编或兼职人员。主任负责学术委员会的全面工作。
学术委员会副主任由主任提名,由全体委员投票选举,获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通过产生。副主任协助主任做好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在主任无法履行职责时,代行主任职权。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任。
学术委员会届内如需增补委员,由所长提议,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全体委员投票,获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所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撤换,由所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并经所学术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所长批准。
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在学术问题上,注意保护少数人的意见。
学术委员会的活动费用由所承担。
第三章 职 责
对本所的学科发展规划、科技工作计划及本所重大科技决策提出咨询意见;对本所重大科技决策和重大科研项目进行评议,提出建议和意见;就所长认为应由学术委员会评议、咨询的问题提出评议意见。
评价研究所内重要的科技成果,并提出推荐奖项和奖励的建议;参与本所科技人员的学术水平和工作成就的评议。
组织本所学术活动,推动和促进所内外的学术交流和科学合作。
第四章 附 则
本章程由所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章程自所学术委员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主  办: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电 话:025-85287093 | 邮 编:210042 | 地 址:南京市蒋王庙街8号
备案号:苏ICP备110281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