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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实习生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3-21
来源: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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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我所对研究生、实习生的管理,结合我所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与我所签订联合培养协议的相关高校委托我所联合培养的博士、硕士研究生,或本所导师在外单位兼职作为第一导师招收来所从事学位论文研究工作的博士、硕士研究生;本办法所称实习生,是指在我所短期实习(不超过12个月)的本科生及硕士、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招收应满足以下要求:

1、招收研究生的导师必须有充足的研究经费;

2、招收研究生的导师必须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且为副研究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招收研究生的专业和研究方向必须符合我所的研究内容,所从事的实验或研究工作必须纳入本所导师承担的科研项目。

第四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不得占用本所科研经费和实验室资源为所在单位导师实施课题任务。

第五条 办公室负责研究生管理工作。各部门招收研究生时,须填写“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联合培养研究生申请表”,经各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分管所长批准。

第六条 研究生必须遵守我所各项规章制度,其在所导师和所在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七条 研究生需严格遵守我所的各项保密规章、制度,保守所内的各项科研机密。

第八条 研究生来所不转组织关系和户口迁移手续,招生单位的身份不变。研究生可参加本所组织的研究生活动。

第九条 研究生的劳务费用均由用人导师所在课题组负责支付,博士研究生不超过3000元/月、硕士研究生不超过2000元/月。劳务费等经办公室核定后,由财务处发放。

第十条 研究生在我所从事研究工作所产生的专利、研究论文等知识产权属于我所。联合培养研究生发表的研究论文第一完成单位为研究生招生单位,第二完成单位应为我所;如发表2篇以上研究论文,必须有1篇研究论文第一完成单位为我所。研究生毕业论文发表时需得到双方单位导师的审定和同意,并以我所导师为通讯作者。

第十一条 各研究中心可根据工作需要招收短期实习生(不超过十二个月),招收时须填写《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实习用工申请表》(详细说明招收理由,附拟招收实习生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经各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分管所长批准,同时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实习生的劳务费用不超过1000元/月,按所里相关规定由聘用部门发放。日常管理工作由聘用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