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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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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所博士后管理工作,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所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促进我所学科队伍建设和国内外学术交流,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博士后管委会”)制定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管理工作是指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二、管理工作体制

第三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实行在所长领导下、由办公室统一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参与配合的管理体制。保持与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立流动站单位的经常性联系,理顺工作关系。

第四条 全职博士后人员的人事、组织关系、待遇及档案管理工作由办公室协同服务中心负责。

第五条 全职博士后人员的开题报告、考核及日常管理由办公室负责实施;在职博士后的开题报告、考核由办公室负责实施,日常管理由派出单位负责。

三、招收对象

第六条 招收博士后人员的学科及导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该学科正在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且每年可支配研究经费不少于50万。

2、博士后导师应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原则上为四级以上研究员。

第七条 博士后人员的申请资格

1、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获得博士学位后的年限一般不超过两年的人员;

2、符合工作站招聘岗位的学术要求。

第八条 根据我所的学科发展和人才需求,导师提出博士后研究项目,报所学术委员会审定批准。

第九条 博士后研究项目确定后,由办公室联合科技处通过网络发布招收信息。博士后研究人员由我所独立招收。

第十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在招收信息截止日期前向我所提交以下材料:本人简历、《博士后申请表》、两位本学科领域专家的推荐信(留学回国或外籍博士至少提供一封国外教授专家推荐信)、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由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出具的已通过博士论文答辩的证明)、健康合格证明(三级甲等医院提供)、博士学位论文、及相关佐证材料。

以下申请人员还需提供的材料:

1、留学回国博士

1)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或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均应对何时何校获博士学位有明确的说明)

2)户口注销证明(出国前已注销户口者提供);

3)在国外获长期居留证的博士,需提交该证件的复印件。

2、申请做第二站博士后研究的人员

需提供第一站出站时全国博士后管委会颁发的博士后证书复印件。

3、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和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

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书面证明材料,并注明对其出站后分配去向的意见。

4、申请在职博士后,需提交派出单位同意的书面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选拔博士后人员应坚持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所学术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科研能力、学术水平进行遴选(必要时进行面试),确定的拟录用人员名单经所领导批准后,通过工作站报江苏省人事厅博士后管理处核准,经核准后发出录用通知书。

四、进站程序

第十二条 已批准进站的博士后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按时凭录用通知书、身份证(护照)来所办公室办理报到手续,并交验博士学位证书原件。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一个月未进站者,我所有权取消其进站资格。

第十三条 进站报到时因故未提交博士学位证书的博士后人员,须在进站6个月之内到办公室交验博士学位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6个月内不能交验博士学位证书的,作退站处理。

第十四条 进站报到后,博士后人员(在职博士后除外)应及时将工资、组织、户口、档案等关系转入我所。

五、在站管理

第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2年。

第十六条 招收的博士后(在职博士后除外)系我所不入编的定期聘任的正式人员,享受与我所正式职工同等待遇,其行政、工资、组织等关系均按规定接受我所的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在站博士后必须遵守我所和工作站的各项规章制度,享受国家规定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待遇,并按协议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第十八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三周内需与我所签订《工作协议书》,规定双方的责任、权利及其它事项。

第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两个月内应完成开题工作,并作开题报告。

第二十条 对于未曾确认专业技术职务的博士后人员(在职博士后除外),经我所考核合格,可确定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在进站第十三个月内,办公室负责组织工作站(5名以上专家,应有1名外单位专家)对博士后人员进站一年来的工作进度、能力水平、学术道德等方面进行中期考核,考核结果记入其个人档案。考核等级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人员,应予退站。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承担我所项目取得的科研成果,其应用知识产权归我所所有;成果以书面形式公开发表时,我所须为第一作者单位。

第二十三条 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须以第一作者发表中文核心期刊(一类)或SCI(EI)论文至少1篇;在职博士后须以第一作者发表SCI(EI)论文至少1篇。

第二十四条 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需承担我所相关科研项目,参与我所相关学术活动,每年累计相关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

六、导师职责

第二十五条 导师应切实加强对博士后人员学术道德规范的教育和具体学术行为的监管。

第二十六条 导师须参加博士后人员开题报告会、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评审会议,并在出站考核评审时到会介绍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工作情况。如导师确因出国等特殊原因无法出席博士后人员出站考评会议,应书面委托他人到会。

七、待遇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在职博士后除外)的生活福利费用,包括工资、奖金、公费医疗、探亲、生活补贴等均根据国家规定和我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计算工龄。

第二十八条 根据有关规定,我所将根据具体情况解决博士后住房,并配备必要的家具。博士后专用住房仅供博士后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在工作站工作期间,在我所落常住户口。博士后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可随本人流动,落暂住户口。具体落户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博士后终止本站工作的下一个月起,停止发工资及生活补贴。

第三十一条 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可以由导师根据工作量发放劳务费,上限为3000元/月。

八、经费与奖励

第三十二条 我所设立专门经费用于博士后科研人员从事科研工作,单独立账,专款专用。经费由国家、我所和博士后导师共同筹集。

第三十三条 鼓励我所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积极申报包括《博士后科学基金》在内的国家、生态环境部、地方各类研究项目。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所获得的各类基金及资助纳入博士后科研经费管理,在使用时须征得导师的同意。

九、国际交流与合作研究

第三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因研究工作需要,申请出国(或出境)短期交流或合作研究的,需经导师同意,报办公室审核,所领导批准。

第三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短期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七条 博士后的短期出境手续由科技处负责办理。在职博士后由派出单位办理,须征得我所导师的同意,并在办公室备案。

十、出站、延期与退站

第三十八条 博士后人员应在博士后研究工作期满前一个月,应按规定提交研究工作报告、研究成果及相关材料,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和个人总结。

第三十九条 办公室负责组建考评小组(5名以上专家,应有1名外单位专家),按照出站考核的要求,对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科研工作、个人表现、学术道德等方面进行考核评定,并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

第四十条 博士后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有关出站手续。符合出站条件的博士后人员,在出站手续办理完毕后,由我所报江苏省人事厅博士后管理处审批,通过后颁发《博士后证书》。

第四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博士后除外)工作期满,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拟出站的博士后人员应递交接收单位(有独立人事权的单位)的接收函。期满但暂时未落实接收单位的博士后人员可将本人人事关系及档案委托南京市人才中心代管。

第四十二条 工作业绩突出,提前完成研究项目的博士后人员可申请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期限应不少于21个月。博士后人员提前出站的,应由本人申请,经导师、我所工作站批准后可提前离站,离站同时终止工作合同,并报省人事厅备案。

第四十三条 确因科研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期限的博士后人员,应在期满前两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我所工作站双方协商同意,并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备案。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一年。

第四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站:

1、考核不合格的;

2、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3、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4、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5、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6、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7、其他情况应予以退站的。

第四十五条 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退站的博士后人员应及时办理离所手续,若3个月内没有落实接收单位的,其人事、档案关系转至所外相关组织机构或部门。

十一、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