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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解读问答
发布时间:2018-07-13
来源: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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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以下简称《农用地标准》)《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以下简称《建设用地标准》),将从2018年8月1日起实施。为配合两项标准发布,做好标准的解读与宣贯,生态环境部土壤环境管理司组织标准编制组编写了标准解读问答材料。共77个问题,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总体问题(共16个),第二部分为《农用地标准》相关问题(共23个),第三部分为《建设用地标准》相关问题(共38个)。

第一部分 总体问题

1.制订两项标准有什么背景和意义?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壤环境保护工作。2016年5月,国务院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土十条”),要求对农用地实施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我国《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自1995年发布实施以来,在土壤环境保护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变化,已不能满足当前土壤环境管理的需要。该标准一是不适应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的需要;二是不适用于建设用地。

《农用地标准》《建设用地标准》的出台,将为开展农用地分类管理和建设用地准入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对于贯彻落实《土十条》,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2.两项标准制订经历了多长时间?

答:自2005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启动《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以下简称为“95标准”)修订计划以来,总共有12年时间,大体经历了两个阶段:一是2005年至2015年。主要是全面总结分析《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修订思路和工作方案;二是2016年《土十条》发布后的近两年。按照《土十条》提出的风险管控总体要求,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根本出发点,突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污染物,管控土壤污染风险,针对性制定了《农用地标准》和《建设用地标准》。

12年里,总共征求社会意见5次,召开专家会议20多次,技术审查会议2次,部常务会议2次。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充分吸纳最新科研成果和全国土壤污染调查数据,充分借鉴国际土壤环境管理经验。两项标准制定完全体现了社会共识、凝聚了集体的智慧。

3.我国土壤环境标准现状如何?

答:1995年,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该标准适用于农田、林地、自然保护区等土壤,不适用于建设用地。2007年,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暂行)》。《农用地标准》《建设用地标准》发布实施后,以上两项标准同时废止。

北京、上海、浙江、重庆、广东(针对珠三角地区)等省市已经分别制定了适用于本地区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

2014年,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2)、《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以及《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

2004年,原环保总局制订发布了《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自1997年以来,我国制订发布了一系列土壤污染物分析方法,截止目前为止,共有40多项。

4.国外土壤环境标准状况如何?

答:针对农用地,仅有少数国家和地区针对农用地制定了土壤环境质量类标准,且可比性差,一是污染物项目多少不一,二是标准值差异大。主要原因是:标准的保护目标各不相同,有的是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有的是保护农作物生长(防止减产),有的是兼顾保护人体健康和土壤生态。针对建设用地,多数发达国家针对污染地块制定了风险筛选值或类似标准,标准的保护目标主要是人体健康、地下水安全,个别国家还包括生态受体。

5.为什么要修订“95标准”?

答:《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自1995年发布实施以来,在土壤环境保护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变化,“95标准”已不能满足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要求,需要重新修订农用地标准;“95标准”不适用于建设用地,需要重新制订建设用地标准。

6.标准制订的原则是什么?

答:本次标准制订的基本原则如下:一是立足国情。依据我国国情和发展阶段,不超越国情制定土壤标准。二是问题导向。落实《土十条》的要求,关于农用地标准,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为主要目标,并为农用地分类管理服务;关于建设用地,以保护人体健康为目标,保障人居环境安全。三是创新思路。创造性提出了两条线(即筛选值和管制值)的标准修订思路。四是科学合理。既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关于标准制定方法和技术的先进经验,也充分利用我国最新的科研成果。

7.农用地标准修订的技术路线和方法是什么?

答:对于农用地标准,是在“95标准”继承和发展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已有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成果和数据,补充了国内新的土壤环境基准研究数据,采用了与国际接轨的物种敏感性分布法(简称SSD)获得的新的研究成果,并参考发达国家具有一定可比性的标准,对“95标准”进行修订完善,经过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综合确定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

8.建设用地标准制订的技术路线和方法是什么?

对于建设用地标准,是在《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规定的关于人体健康的风险评估方法基础上,优化风险评估参数,根据国内最新数据调整了人体暴露相关参数,采用了国际最新的污染物毒性参数,结合我国国情,总结地方已有的实践经验,并参考发达国家的具有可比性的土壤标准,经过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综合确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

9.两项标准如何定位?

答:根据农用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要求不同,对两个标准定位是不一样的。

对于农用地标准,以保护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为主要目标,兼顾保护农作物生长和土壤生态的需要,分别制定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适用于耕地土壤污染风险筛查和分类,为农用地分类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对于建设用地标准,以保护人体健康为主要目标,规定了保护人体健康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适用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查和风险管制。

10.为什么两项标准的名称用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答:与水、大气环境管理相比,土壤环境管理更突出风险管控思路,因此《农用地标准》《建设用地标准》与水、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不同,采用了“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名称。这充分体现了《土十条》风险管控思路和分类管理要求。

11.为什么两项标准为试行标准?

答:主要考虑到土壤污染问题的复杂性,标准实施后可能会出现一些预想不到的情况,为了在实践中进行检验,先试行,然后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需要进行修订调整,这是比较务实的做法。

12.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关系是如何考虑的?

答:《农用地标准》和《建设用地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考虑到我国土地利用方式、土壤类型和土壤性质的空间变异性较大,各省级行政区,可根据其技术经济条件和当地土壤特征,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土壤标准。按照现有法规规定,地方土壤标准必须严于国家标准。因此,未制定地方标准的省份执行本标准,已制定地方标准的省份,可执行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标准。本标准发布后,有地方标准的地方应按此原则执行。

13.《农用地标准》和《建设用地标准》中污染物项目为什么不一样,是否有可比性?

答:《农用地标准》和《建设用地标准》主要是基于不同的保护目标和管理要求制定的,由于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中污染特征不完全一致,一般来说,农用地土壤污染以重金属为主,建设用地土壤污染则较为复杂,有的以重金属、无机物为主,有的以有机污染物为主。因此,两项标准最终确定的污染物项目也不相同,不具有可比性。

14.《农用地标准》与《建设用地标准》中相同的污染物,标准值为什么不一样?

答:《建设用地标准》主要是基于保护人体健康,制定相关标准值,而《农用地标准》主要基于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定相关标准值。二者保护目标不一样,推导方法不一样,最终确定的标准值不具有可比性。比如:建设用地标准关于砷的筛选值低于农用地风险管控标准中砷的筛选值。国外两者也存在差别。比如德国住宅用地,基于保护人体健康的土壤筛选值(德国称触发值),砷为50毫克/公斤;基于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用地土壤筛选值,砷为200毫克/公斤。

15.《农用地标准》与《建设用地标准》有关重金属的测试方法为什么沿用四酸法进行前处理的测试方法?

答:四酸法指采用盐酸-硝酸-氢氟酸-高氯酸全分解的方法,彻底破坏土壤的矿物晶格,能够提取土壤中所有重金属。因晶格内的重金属在可预见的环境过程中不会释放到环境中去,对于重金属风险评估而言,采用四酸法进行前处理的测试方法相对偏保守。

王水法能够提取除晶格外的所有重金属,更能客观反映重金属的土壤污染风险,符合《农用地标准》与《建设用地标准》的定位和功能,也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是未来发展的趋势。

但鉴于目前我国土壤重金属测试,利用四酸法进行前处理的测试方法比较常用,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较完备,对于现行监测标准中两种方法体系都存在的污染物,包括镉、铜、铅、镍等,现阶段《农用地标准》与《建设用地标准》仍沿用四酸法进行前处理的测试方法。

16.两项土壤标准实施将产生怎样的影响?

答:两项土壤标准实施后会产生多方面的影响:一是有效支撑《土十条》提出的风险管控思路的贯彻落实;二是有利于建立土壤环境调查、监测、风险评估与修复制度,有效管控土壤污染风险;三是有利于提升土壤环境管理水平,对农用地实施分类管理,对建设用地实施准入管理;四是有利于促进土壤污染防治科学研究与技术进步。

第二部分 农用地标准问题

17.《农用地标准》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农用地标准》规定了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以及监测、实施和监督要求,适用于耕地土壤污染风险分类,园地和牧草地可参照执行。

18.“95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答:我国于1995年发布第一个《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该项标准是基于我国上世纪80年代土壤环境状况和科学研究成果制定的。近30年我国土壤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该标准已不能满足当前土壤环境管理,特别是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的需要。应用于农用地,也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一级标准值做了全国“一刀切”规定,不能反映区域土壤环境背景值的差异;二是部分污染物标准值偏严,如土壤镉、汞、镍二级标准值;三是部分污染物标准值偏松,如铅、六六六、滴滴涕二级标准值等。

19.《农用地标准》相比“95标准”有什么变化?

答:修订后的《农用地标准》与原“95标准”有本质区别,不宜直接比较两者宽严。《农用地标准》遵循风险管控的思路,提出了风险筛选值和风险管制值的概念,不再是简单类似于水、空气环境质量标准的达标判定,而是用于风险筛查和分类。这更符合土壤环境管理的内在规律,更能科学合理指导农用地安全利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20.《农用地标准》中为什么没有考虑林地标准?

答:《农用地标准》中没有考虑林地标准,主要理由是当前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目标是确保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以《农用地标准》主要关注耕地,以及园地、牧草地。调研发现,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也没有制定林地土壤环境标准。因此,本次农用地标准没有制定林地标准。

21.《农用地标准》中为什么没有考虑自然保护区标准?

答:“95标准”中一级标准适用于自然保护区,是基于全国土壤环境背景数据制定的。由于我国土壤环境背景值空间差异性大,不宜全国统一规定,所以本次标准制定取消了一级标准。《地方土壤背景值制订技术导则》将另外制定,可以适用于自然保护区土壤环境评价的需要。

22.《农用地标准》中污染物项目是如何确定的?风险管制值的污染物项目为什么少于风险筛选值?

答:《农用地标准》中风险筛选值包括11种污染物项目,并区分为基本项目(必测项目)和其他项目(选测项目)。较“95标准”增加一项污染物苯并[a]芘。主要理由:一是保留8种重金属指标作为基本项目。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从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角度,保留镉、汞、砷、铅、铬等5种重金属;从保护农作物生长的角度,保留铜、锌和镍等3种重金属。二是保留六六六、滴滴涕两项指标作为其他项目。此两类污染物,自我国1983年禁止在农业生产中使用,以及分别在2014年和2009年基本全面禁止生产和使用以来,在农用地土壤中残留量已显著降低,基本不会成为影响稻米和小麦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污染物。鉴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6)》还保留了这两项指标,因此,保留上述两种污染物作为其他项目。三是增加苯并[a]芘指标作为其他项目。首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认为苯并[a]芘是耕地主要污染物之一,评价依据引用的是加拿大关于苯并[a]芘的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指导值(0.1毫克/公斤)。鉴于加拿大的标准已调整为0.6毫克/公斤,综合考虑,增加其作为其他项目。

从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角度,《农用地标准》中只选择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影响的镉、汞、砷、铅、铬5种重金属作为风险管制值项目。

23.《农用地标准》土壤风险筛选值确定原则是什么?

答:《农用地标准》中风险筛选值确定原则:一是以保护农产品质量为主要目标,兼顾保护农作物生长和土壤生态;二是农作物以水稻和小麦为主,兼顾其他作物;三是以“95标准”GB 15618为基础,结合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价结果和主要食用农产品超标实际情况,进行合理性分析;四是优先采用最新的土壤阈值研究成果,在不同的土壤阈值中,优先考虑基于大田调查数据推导的土壤阈值;五是对部分污染物指标,土壤阈值研究数据不足以支撑标准值修订的,本次标准修订时暂不作调整。

24.《农用地标准》中不同污染物风险筛选值确定依据有差别吗?

答:有差异。镉、汞、砷、铅风险筛选值主要基于保护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确定,并兼顾了保护农作物生长和土壤生态环境;铬风险筛选值主要基于保护农作物生长确定,并兼顾保护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土壤生态环境。铜、镍、锌风险筛选值主要基于保护农作物生长确定,并兼顾了保护土壤生态环境。六六六、滴滴涕风险筛选值主要基于保护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确定;苯并[a]芘风险筛选值主要基于保护人体健康风险确定。

25.《农用地标准》土壤风险管制值确定原则是什么?

答:农用地标准中的风险管制值主要针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而制定的,确定的主要原则:一是95%的食用农作物品种存在农产品超标风险;二是基于目前技术水平、经济承受能力难以确保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26.《农用地标准》与发达国家和地区有关标准是否具有可比性?

答:目前,仅有少数国家和地区针对农用地制定了土壤环境质量类标准,但各国和各地区相关标准的保护目标各不相同,有的是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有的是保护农作物生长(如防止减产),有的是兼顾保护人体健康和土壤生态;此外分析方法(特别是重金属)也存在差异。

本次制定的《农用地标准》立足我国土壤特点和土壤污染特征,采用了国内研究数据,特别是采用了与国际接轨的物种敏感性分布法(简称SSD)获得的新的研究结果。基于我国国情,创造性提出了两条线(即筛选值和管制值)的标准修订思路,总体上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农用地的相关标准不具有可比性。

27.《农用地标准》制订中是如何考虑土壤背景值的?

答:采用盆栽试验、田间小区试验方法,是基于外源添加重金属进行的试验结果,在推导重金属土壤阈值时,需要加上土壤背景值,本次标准选取全国土壤环境背景数据的95%顺序统计值作为背景值缺省值。

28.《农用地标准》制订时是如何考虑土壤中重金属有效性?

答:土壤中重金属有效性问题在科学上极为复杂,由于我国研究基础仍十分薄弱,支撑有效态指标的标准定值数据十分缺乏,目前不具备条件对有效态指标进行标准定值。但本次《农用地标准》尽管以重金属总量表示,但在制定时充分考虑了影响重金属有效性的因子,如土壤pH、水田旱地变化等对土壤中重金属存在形态及化学价态的影响。

29.为什么《农用地标准》没有制定有效态标准?

答:在土壤标准修订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普遍提出意见和建议,要立足土壤污染物的生物有效性,尤其是对重金属,要建立土壤有效态标准。从理论上说,土壤重金属有效态量比总量更能反映污染物的生物危害效应或环境效应,但对于土壤重金属能否制定有效态标准,目前存在方法上的可操作性问题。

一是土壤污染物有效性一直是土壤污染化学和污染生态学研究领域中的科学问题,土壤重金属生物有效性受很多因素影响,其中土壤pH和阳离子代换量CEC是影响土壤重金属有效性的最主要的土壤因素,所以在农用地土壤标准修订中充分考虑了这些因素的影响;

二是所谓的土壤重金属有效态,只是模拟生物吸收利用土壤中污染物能力所采用的土壤有效态提取方法的测定结果,目前国内外的相关研究还没有找到一种普遍适用不同土壤、不同作物和不同污染物种类的提取剂或提取方法;

三从测定方法上说,目前还不具备制定土壤重金属有效态标准的条件。目前土壤有效态提取方法存在实验结果的重现性差,不同实验室测定结果差异大,难以质控。

四是土壤重金属生物有效性也是动态变化的。相对来说,土壤中重金属总量是绝对量,具有判别土壤污染发生、变化和源解析的仲裁意义。综上所述,本次标准修订未制订有效态标准,待条件成熟后再行考虑。

30.《农用地标准》为什么要将土壤pH划为5档?

答:土壤pH是影响土壤中重金属活性的首要因子。通常情况下,土壤pH值越低,重金属活性越强、越容易在土壤中迁移,并被农作物吸收。土壤pH也影响土壤固相表面电荷,尤其对于我国南方红壤地区的酸性土壤,pH越低,土壤固相表面正电荷增多,从而影响土壤固相对重金属的吸附与解吸。土壤pH也影响重金属在土壤中的化学沉淀与溶解过程。同时,土壤pH对植物生长、土壤微生物、动物等有影响。

我国土壤酸碱度区域性差异极大。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中,对全国采集的土壤样品pH分组进行统计的结果显示,土壤pH大于7.5的土壤样品比例占45.5%,土壤pH 6.5~7.5的土壤样品比例占15.6%,土壤pH 6.5~5.5的土壤样品比例占16.7%,土壤pH小于5.5的土壤样品比例占22.2%。因此,有必要在土壤标准中细化pH 5.5以下分组,增强对强酸性土壤评价的针对性。

31.为什么《农用地标准》制定中只考虑水稻和小麦两种农作物?

答:我国主要粮食作物以水稻和小麦为主,耕地土壤污染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影响最为关注的也是水稻和小麦。我国水稻种植主要分布在南方地区,以稻谷为首要粮食作物的地区有湖北、江西、江苏、广西、四川、湖北、广东、浙江、福建、海南等。其它诸如安徽、重庆、贵州、云南以及东北地区的黑龙江、辽宁、吉林等地区也有大量稻谷播种。我国小麦种植主要分布在黄河下游、淮河流域和西北地区,河南、山东、安徽、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等地均以小麦作为首要粮食作物。其它地区如陕、晋、冀、苏、川、鄂及西藏的雅鲁藏布江谷地等也有大面积小麦种植。

32.《农用地标准》制订主要应用了哪些新的数据?

答:支撑数据包括“七五”期间全国土壤环境背景值研究成果;国内科研机构上世纪八十年代以及最近几年关于土壤污染物临界含量或阈值的研究成果;近10年来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成果;近几年国内已开展的野外大田调查成果,即大田实际条件下土壤污染对农产品质量影响的数据等。

33.为什么要开展大田土壤与农产品协同调查?

答: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土壤中污染物进入农产品只是重要途径之一,此外还有大气沉降、污水灌溉、施肥等因素。而开展大田土壤与农产品协同调查数据,相比于人工添加实验的结果,更能真实反映实际状况下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超标的关系,建立土壤污染物含量与农产品中污染含量的回归模型,获得定量判断土壤污染对农产品质量影响的阈值。

34.采用作物物种敏感性分布法(SSD)有什么意义?

答:目前,物种敏感性分布法(SSD)是国内外土壤环境基准值(阈值)研究的最常用方法。所谓物种敏感性分布模型(SSD, Species Sensitive Distribution)为描述生态系统内有限物种对环境中特定污染或混合物毒性响应效应差异的概率分布函数。根据建立物种敏感性分布模型,可绘制物种敏感性分布图,由此推导出的HC5值和HC95值可以作为标准定值依据。其中HC5表示95%生物物种或品种受到保护时的土壤中污染物含量限值(阈值),HC95表示只有5%生物物种或品种受到保护时的土壤中污染物含量限值(阈值)。

35.近20年我国食品中污染物含量限值标准有什么变化?

答:食品中污染物含量限值是推导保护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土壤污染物阈值的重要依据。与制定“95标准”时相比,20多年来,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发生了很大变化。以大米为例,镉、汞、铬的标准没有变化,分别为0.2mg/kg、0.02mg/kg和1.0mg/kg;铅的标准由1.0mg/kg加严至0.2mg/kg;砷的标准由0.7mg/kg加严至0.2mg/kg;六六六的标准由0.3mg/kg加严至0.05mg/kg;滴滴涕的标准由0.2mg/kg加严至0.1mg/kg;取消了铜、锌的标准。

36.《农用地标准》为什么分别规定了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两类限值?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如何使用?

答:《农用地标准》针对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之间关系复杂性的特点,创造性提出了两条线(即筛选值和管制值)的标准修订思路。

风险筛选值的基本内涵是:农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等于或者低于该值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作物生长或土壤生态环境的风险低,一般情况下可以忽略。对此类农用地,应切实加大保护力度。

风险管制值的基本内涵是:农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超过该值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等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高,且难以通过安全利用措施降低食用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等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对此类农用地用地,原则上应当采取禁止种植食用农产品、退耕还林等严格管控措施。

农用地土壤污染物含量介于筛选值和管制值之间的,可能存在食用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等风险。对此类农用地原则上应当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安全利用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

“土十条”要求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生态环境部联合农业农村部已制定发布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农用地具体类别划分将以《农用地标准》为基础,结合食用农产品协同监测结果确定。

37.超过农用地风险筛选值后,如何开展风险评估?

答: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不同于建设用地。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主要关注对农作物生长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这可以通过直接观察农作物生长情况、以及对农产品协同监测结果来反映,也可以通过有效态测定来判定。所以超过农用地风险筛选值后,主要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协同监测,掌握食用农产品超标情况。

38.《农用地标准》进行评价时,有时会出现“土壤超标而农产品不超标”和“农产品超标而土壤不超标”的矛盾现象,原因是什么?

答:农用地土壤标准主要依据土壤污染对农作物生长、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土壤生态而制定的。其中对大部分重金属标准主要是依据保护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来推导得到土壤污染物的临界含量取值的,应该说在土壤标准制定时充分考虑了土壤超标与农产品超标之间的相关性。但是在实际应用时,往往会出现不确定结果,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农作物敏感性有差异。在同一污染土壤上,不同农作物种类对土壤污染敏感性不一样,即使是同一种农作物,不同品种敏感性也差异很大;二是土壤中重金属有效性有差异。在同一重金属含量(总量)土壤上,由于重金属有效性不一样,对农作物吸收利用的量有很大差异,而土壤中重金属有效性又受很多因素影响,比如:土壤pH、有机质、粘粒含量、氧化还原电位等,农业上施肥和水分管理等也影响重金属有效性。三是农产品超标的因素复杂。农产品超标不仅仅是与土壤有关,有时大气污染、污水灌溉、农业投入品使用等也是重要原因。因此,出现所谓矛盾现象也是正常的,从土壤标准评价角度,评估农产品超标属于概率大小问题,就象天气预报一样,只能确保大部分情况下土壤超标和农产品超标间存在相关性,但也不能完全排除不相关的小概率事件的发生。正在开展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增加了农产品与土壤协同调查的内容,获得实际环境中土壤和农产品污染的数据,可以帮助我们对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修订和完善,提高标准预测的准确性。

39.《农用地标准》实施效果怎样?

答:一是本标准实施,不会增加农用地土壤污染调查和评估的成本,《农用地标准》中8个重金属作为基本项目,为必测项目,其他3个有机物为其他项目,为选测项目。相比“95标准”,总体上没有增加调查监测成本。二是国内土壤环境分析实验室已具备本标准污染物项目测试能力和条件,土壤污染物分析方法和设备比较先进,提高了测样效率,降低了测样的成本。三是《农用地标准》实施,改变了“95标准”的管理思维,以风险管控为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避免了超标就要开展土壤治理与修复的极端做法,大大减少了耕地污染管控成本。

第三部分 建设用地标准问题

40.《建设用地标准》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建设用地标准》规定了以保护人体健康为目标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适用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查和风险管制。有关保护地下水和生态受体的土壤标准另行制定。

41.《建设用地标准》中的土壤污染风险指什么?

答:《建设用地标准》中,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是指建设用地上居住、工作人群长期暴露于土壤中污染物,因慢性毒性效应或致癌效应而对健康产生的不利影响。

构成风险有三要素,污染源、暴露途径和受体(如人群)。比如土壤存在污染,如果采取隔离措施,人不接触,也就是说切断了暴露途径,那么土壤污染对人的健康风险消除或大大降低。

42.《建设用地标准》制订时为什么没有考虑生态风险?

答:国外部分发达国家和地区在制定建设用地中污染场地土壤风险筛选值时,除了考虑人体健康风险外,还考虑生态风险。作为我国建设用地标准制定工作处于起步阶段,基础薄弱,当前生态风险评估方法尚在研究建立中,尚不具备条件。所以暂不考虑生态风险标准。

43.《建设用地标准》制订时为什么没有考虑地下水?

答:通常情况下,污染地块中土壤污染往往导致地下水污染,所谓水土不分家。但考虑到基于保护地下水的土壤标准本身又极为复杂,随地下水使用方式、地下水深度、土壤中污染物扩散迁移能力、自然条件等变化会产生巨大差异,相关的研究基础又较为薄弱;另一方面,基于保护地下水的土壤标准通常考虑的是地下水作为饮用水的风险,对此类风险,可以通过禁止作为饮用水源予以管控。因此经过反复权衡,最终确定本标准的保护目标以人体健康为主,基于保护地下水的土壤标准建议在后续的工作中另行考虑制定。

44.《建设用地标准》为什么将建设用地分为两类?两类建设用地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建设用地标准》主要根据保护对象暴露情况的不同,并根据《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用地标准》(GB 50137-2011)规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分为两类:

第一类用地:儿童和成人均存在长期暴露风险,主要是GB 50137规定的居住用地(R)。考虑到社会敏感性,将学校、医疗、养老相关的用地类型包括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的中小学用地(A33)、医疗卫生用地(A5)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A6),公园绿地(G1)中的社区公园或儿童公园用地也列入第一类用地。

第二类用地:主要是成人存在长期暴露风险。括GB 50137规定的城市建设用地中的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A33、A5、A6除外),以及绿地与广场用地(G)(G1中的社区公园或儿童公园用地除外)等。

城市建设用地之外的建设用地可参照上述类别划分。

建设用地规划用途为第一类用地的,适用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和管制值;规划用途为第二类用地的,适用第二类用地的筛选值和管制值。规划用途不明确的,适用于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和管制值。

45.《建设用地标准》中污染物项目是如何确定的?

答:《建设用地标准》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并总结了北京、上海、浙江、重庆等地方经验,确定了85项污染物指标,基本涵盖了重点行业污染地块中检出率较高、毒性较强的污染物。综合平衡管理需求,《建设用地标准》将污染物清单区分为基本项目(必测项目)和其他项目(选测项目)。

《建设用地标准》未考虑主要影响地下水的污染物,如氨氮、氟化物、甲基叔丁基醚(MTBE)、苯酚等。有关保护地下水的土壤标准另行制定。此外,一些毒性较小,推导的筛选值数值很高、现实中很少出现超标情况的污染物,如蒽、荧蒽、芴等多环芳烃指标以及锌、锡等金属指标也未纳入。

46.《建设用地标准》中污染物项目为什么要分为基本项目和其他项目?

考虑到目前我国污染地块管理尚处于初步阶段的基本国情,如果只列出污染物清单,不区分基本项目和其他项目,完全由实施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测,则实践中实施单位为避免担责,可能会测全部项目,反而增加调查成本;为避免上述情形,如果减少污染物清单中项目数量,则实践中实施单位可能对清单以外的污染物均不测试,导致不能反映地块污染的真实情况。

经反复权衡,《建设用地标准》将污染物清单区分为基本项目和其他项目,将国内已开展场地环境调查中检出率较多、关注度高而且不显著增加检测成本的污染物列为基本项目,其他列为其他项目。基本项目为疑似污染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筛选的必测项目。疑似污染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筛选的选测项目依据HJ25.1、HJ25.2及相关技术规定确定,包括其他项目。

47.健康风险评估模型是如何选择的?

答:国际通行的风险评估模型大多采用污染物毒性与人体暴露量相乘的方法来表征污染物的人体健康风险。其中,污染物的人体暴露量是随着土地利用方式、暴露途径的不同而变化的。建设用地标准在计算筛选值时,采用了6种暴露模型以及2套不同土地利用方式下的人体暴露参数,并根据致癌、非致癌风险的计算方式,推导风险筛选值。

48.《建设用地标准》制定考虑的暴露途径有哪些?

答:按照HJ 25.3-2014规定,主要考虑以下6种土壤暴露途径:(1)经口摄入土壤;(2)皮肤接触土壤;(3)吸入土壤颗粒物;(4)吸入室外空气中来自表层土壤的气态污染物;(5)吸入室外空气中来自下层土壤的气态污染物;(6)吸入室内空气中来自下层土壤的气态污染物。

49.健康风险评估参数有哪些?

答:风险评估所需要的参数分为污染物毒性参数和人体暴露相关参数。其中污染物毒性参数主要包括致癌污染物的致癌斜率因子、非致癌污染物的参考剂量。人体暴露相关参数则多种多样,包括人群特征参数(平均寿命、体重等)、场地特征参数(土壤孔隙度、地下水水位等)、污染物性质参数(溶解度、亨利常数等)、建筑物特征参数(底板裂隙率、换气系数等)。

50.根据我国情况确定的风险评估参数有哪些?

答:风险评估参数中的人体暴露相关参数大部分是根据我国情况确定的,包括人群平均寿命、身高、体重等人群特征参数和底板裂隙率、建筑地板厚度等建筑物特征参数。

51.致癌效应可接受风险水平是如何选择的?

答:致癌风险水平是指人群暴露于致癌性污染物时,诱发致癌性疾病或损伤的概率。计算单一污染物基于致癌效应的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时,采用的可接受致癌风险为10-6。欧美等发达国家一般将暴露于土壤污染额外引起的可接受致癌风险定为10-6-10-4。结合我国现阶段环境管理需求,筛选值以10-6致癌风险作为单一污染物(经所有暴露途径)的可接受致癌风险,管制值以10-5致癌风险作为单一污染物(经所有暴露途径)的可接受致癌风险。

52.非致癌效应的危害商是如何考虑的?

答:非致癌效应的危害商是指污染物每日摄入剂量与参考剂量的比值,用于表征人体经单一途径暴露于非致癌污染物而受到危害的水平。美国联邦及各州环保局、荷兰环境部等通常均设定单一污染物的可接受危害商为1。本标准计算单一污染物基于非致癌效应的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时,采用的可接受危害商为1。

53.《建设用地标准》中如何考虑筛选值、管制值与背景值的关系?

答:对背景值的考虑主要是针对重金属,借鉴国际经验,本标准关于筛选值的推导不考虑有机污染物的背景值。

一般而言,根据模型推导出来的重金属筛选值,有的高于背景值,有的低于背景值。在我国部分地区,砷、钴、钒三种重金属的背景值可能高于计算获得的三种重金属的筛选值,在这些地区,将计算获得的筛选值直接作为筛选污染地块的标准,会造成大量的没有受到工业污染的地块被纳入污染地块进行管理,与污染地块筛选的根本目的相悖,因此需要将背景值的影响纳入考虑。

借鉴国际经验,《建设用地标准》规定:具体地块土壤中污染物检测含量超过筛选值,但等于或者低于土壤环境背景值水平的,不纳入污染地块管理。

管制值在定值中已经考虑了高于绝大多数情况下的背景值水平,因此通常不需要在使用中额外考虑与背景值的关系。

54.《建设用地标准》中铅筛选值和管制值是如何确定的?

答:国际通常基于血铅模型评估土壤中铅的健康风险,我国尚未制订发布血铅模型评估方法,本次标准主要参照美国区域筛选值以及美国佛罗里达州、新墨西哥州、德国、韩国等土壤相关标准值,设定本标准第一类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为400 mg/kg,第二类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为800 mg/kg;第一类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制值为800 mg/kg,第二类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制值为2500 mg/kg。

55.《建设用地标准》中铬筛选值和管制值是如何确定的?

答:土壤中铬通常以三价化合物和六价化合物两种形态存在,其中三价化合物的形态毒性低,溶解性低,且较为稳定;而六价化合物的形态毒性较高,地下水和地表水质量标准中均对六价铬的浓度限值做出了规定。且六价铬污染地块修复常见技术之一是将高毒的形态、价态转换为低毒的形态、价态,而总量不变。筛选值的制定过程中,三价格的直接计算值很高,可达到数十万,远超过实际地块管理中遇到的铬的浓度;同时,目前的检测方法能够对六价铬和总铬进行区分(六价铬的检测方法正在制定)。因此综合考量后,设定六价铬的计算值作为六价铬的筛选值和管制值,并对第二类用地的风险管制值参照发达国家标准进行了适当调整,对于总铬或三价铬不再规定其筛选值。

56.《建设用地标准》中砷筛选值和管制值是如何确定的?

答:土壤中砷的形态通常分为无机砷和有机砷两大类,其中无机砷的毒性比有机砷的毒性大,且绝大部分场地中的砷均以无机砷为主。根据无机砷的毒性和暴露特性推导的计算值远低于我国绝大部分地区的土壤背景值,综合考量后,选择标准附录中土壤背景参考值下限作为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上限作为第二类用地风险筛选值;选择各种分类统计获得的背景值95%分位数的上限作为第一类用地风险管制值,调整为基于10-4的致癌风险水平的计算值作为第二类用地风险管制值,并根据保守原则,配套分析方法选用总砷的分析方法。

57.《建设用地标准》中汞筛选值和管制值是如何确定的?

答:土壤中汞的形态包括单质汞、无机汞(汞的无机盐)、有机汞三大类形态,其中单质汞具有挥发性,挥发形成的汞蒸气吸入人体后具有较大毒性,经口摄入无毒性;汞盐形态(通常以氯化汞计)经口摄入有毒性,无挥发性;有机汞形态(通常以甲基汞计)经口摄入有较大毒性,土壤中存在浓度普遍较低,多见于河道沉积物中。

本标准就甲基汞专门制订了筛选值。同时,在综合考虑土壤中无机汞和单质汞相互转化的基础上,以氯化汞的毒性参数为基础,同时考虑单质汞的挥发性暴露途径毒性的综合计算值作为汞的筛选值和管制值,并对第一类用地的风险管制值参照发达国家标准进行了适当调整,并根据保守原则,配套分析方法选用总汞的分析方法。

58.《建设用地标准》中二甲苯筛选值和管制值是如何确定的?

答:二甲苯共分为邻二甲苯、间二甲苯和对二甲苯三种同分异构体,三种同分异构体具有独立的毒性参数,计算获得的风险控制值略有差异,间二甲苯的计算值最低。目前的国内标准检测方法无法区分间二甲苯和对二甲苯,通常以两者总量的方式出具检测结果。因此综合考量后,以间二甲苯的计算值作为“间二甲苯+对二甲苯”项目的筛选值和管制值,以邻二甲苯的计算值作为邻二甲苯的筛选值和管制值,管制值超过土壤饱和浓度的,采用土壤饱和浓度封顶。

59.《建设用地标准》中氰化物筛选值和管制值是如何确定的?

答:在污染地块中可能见到的氰化物的形态包括氰化氢、简单氰化物、氰化物的络合盐等多种形态,检测方法上以提取方式的不同,将其划分为氰化物和总氰化物。

氰化物是指pH为4介质中,加热蒸馏能形成氰化氢的氰化物,包括全部简单氰化物和锌氰络合物,不包括其他络合氰化物(如铁氰化物、亚铁氰化物、铜氰络合物、镍氰络合物和钴氰络合物等)。总氰化物包括全部简单氰化物和绝大部分络合氰化物。

氰化物主要以氰离子的经口摄入和氰化氢的吸入作为造成毒性危害的暴露途径,简单氰化物在酸性条件下可能释放出氰化氢。综合考量后,以氰离子的毒性参数为基础,同时考虑其挥发性暴露途径毒性的综合计算值作为氰化物的筛选值和管制值。这也是美国、加拿大等国家采用的方法。

60.《建设用地标准》中滴滴滴、滴滴伊、滴滴涕筛选值和管制值是如何确定的?

答:滴滴滴、滴滴伊、滴滴涕常见的状态为混合物,通常以p,p’-滴滴涕作为主要的毒性成分和关注重点,o,p’-滴滴涕、p,p’-滴滴滴和p,p’-滴滴伊为其主要的异构体和同系物,在自然环境中,几种异构体和同系物之间会进行缓慢转化。目前的国家环境标准检测方法能够支撑o,p’-滴滴涕、p,p’-滴滴涕、p,p’-滴滴滴和p,p’-滴滴伊的检测。因此,以p,p'-滴滴滴的计算值作为p,p'-滴滴滴的筛选值和管制值;以p,p'-滴滴伊的计算值作为p,p'-滴滴伊的筛选值和管制值,并参考国内外标准进行了适当调整;以p,p'-滴滴涕的计算值作为滴滴涕(计为o,p'-滴滴涕和p,p'-滴滴涕的总和)的筛选值和管制值。

61.《建设用地标准》中多氯联苯、多溴联苯筛选值和管制值是如何确定的?

答:多氯联苯为一类物质,通常重点关注而且检测方法能够支撑的为PCB 77,PCB 81,PCB 105,PCB 114,PCB 118,PCB 123,PCB 126,PCB 156,PCB 157,PCB 167,PCB169,PCB 189十二种,其中PCB 126,PCB169毒性较强,计算值显著小于其他十种。综合考虑后,以这十二种多氯联苯的含量总和作为多氯联苯总量,以其中大部分毒性参数等同的PCB 105(与PCB 114,PCB 118,PCB 123,PCB 156,PCB 157,PCB 167, PCB 189毒性参数相同)的毒性参数获得的计算值作为多氯联苯总量的筛选值和管制值;并分别计算PCB 126、PCB169的筛选值。关于PCB 126、PCB169,有国家环境标准检测方法但是定量限不满足筛选值,建议抓紧修订。

多溴联苯与多氯联苯类似,最终确定以全部检测的多溴联苯的总和作为多溴联苯总量,以多溴联苯(所采用的毒性参数库直接提供了多溴联苯的毒性参数)的计算值作为多溴联苯总量的筛选值。目前尚无关于多溴联苯的检测方法,建议抓紧制定。

62.《建设用地标准》中二噁英类筛选值和管制值是如何确定的?

答:二噁英类为一类物质,其检测方法已经提供了计算方法,将各种二噁英类物质依照毒性等效折算为2,3,7,8-TCDD的总毒性当量(I-TEQ),因此,以检测提供的总毒性当量作为二噁英类项目的检测值,以2,3,7,8-TCDD毒性参数的计算值作为二噁英类的筛选值和管制值。

63.《建设用地标准》中石油烃类筛选值和管制值是如何确定的?

答:石油烃为一类混合烃类物质,组成极为复杂,不同物质的毒性和物理化学性质也有较大差异。目前各国对于该项目定值方法差异较大。美国区域筛选值将其分为脂肪类和芳香类,每类按照碳链长度为高中低三个分段,如芳香类分C6-C9、C10-C16、C17-C32等三段。欧洲关注该项目的国家通常采用矿物油指标,包含的范围为C10-C40或C12-C35不等。我国香港地区将石油烃分为三段,不区分脂肪类和芳香类。我国台湾地区采用总石油烃作为指标,不分段也不分类。

我们认为,对石油烃进行分类分段有助于精细化管理,但会增加监测分析和调查成本。我国目前正在制定的关于石油烃的分析方法不区分脂肪类石油烃和芳香类石油烃。同时考虑到国际上美国之外的多数国家和地区也不对其进行区分,因此,本标准不区分两者,以其中毒性相对较强的芳香类石油烃作为总体石油烃筛选值的取值。

我国目前正在制定的关于石油烃的分析方法可区分为可挥发性石油烃(C6-C9)和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两段。可挥发性石油烃(C6-C9)中主要污染物毒性来源于苯、乙苯、二甲苯等苯系物,其单个物质的筛选值和管制值已经在基本项目中进行了规定,因此不再对其制定筛选值和管制值。考虑和分析方法的一致性,标准对萃取性石油烃(C10-C40)不再分段,采用相对毒性较高的芳香类(C10-C16)段的毒性参数的计算值作为筛选值和管制值。考虑到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石油烃中(C17-C40)段活性很低,第一类用地管制值的计算值较为保守,对第一类用地的风险管制值参照发达国家标准进行了适当调整。

建议按照区分C6-C9、C10-C16、C17-C40三段的目标,抓紧研究完善关于石油烃的分析方法并尽快出台。

64.《建设用地标准》与发达国家标准相比处于什么样的水平?

答:《建设用地标准》中污染物项目取值是根据《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规定的关于人体健康的风险评估方法,并参考发达国家的具有可比性的土壤标准,结合我国国情,适当优化调整后确定。《建设用地标准》85项指标,筛选值定值与国际相关标准值的平均水平相当,管制值原则上高于大部分国家筛选值或类似标准值的定值。对于致癌类污染物,筛选值风险水平一般控制在10-6至10-5范围内,管制值风险水平一般控制在10-5至10-4范围内。

65.《建设用地标准》的制定是否考虑了污染物的生物有效性?

答:土壤中污染物的有效性问题在科学上极为复杂,各国在制定建设用地土壤标准时,基于保守原则,通常未予以考虑。《建设用地标准》未考虑有效性问题。

66.《建设用地标准》有没有考虑表层与深层土壤筛选值?

答:污染物在土壤中的深度不同,风险也不一样。但根据保守原则及筛选值推导的技术可行性,大多数国家推导筛选值均不考虑表层土壤和深层土壤的区分,本标准对此也未予以区分。

67.《建设用地标准》有没有考虑土壤异味问题?

答:污染地块中土壤异味是农药、化工类行业企业用地广泛存在的环境问题,在修复过程中极易影响群众生活,引起社会关注,国内已发生多起由于污染地块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异味造成的社会事件。但由于不同土壤性质差异较大,致异味化学物质复杂多样,识别土壤异味污染物、量化评估土壤异味存在技术困难,国际上目前尚无成熟的定量化评估污染土壤异味的方法,筛选值中也没有设置特定针对异味的监测项目。因此,本标准也未对土壤异味设置特定项目。

如果本标准中对土壤存在明显化学品异味的要求进入污染地块管理,由于没有定量指标,实践中对于具体地块是否纳入污染地块管理会产生较大争议和矛盾。反之,则可能会出现有明显异味的场地不被纳入污染地块管理。经过反复权衡,我们认为存在异味的地块应通过其他政策另行规定,本标准对此不予规定。

68.《建设用地标准》中如何考虑土壤污染物分析方法的?

答:对污染地块进行筛选时,需要检测的土壤污染物项目通常较多,本标准中的污染物项目包括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和半挥发性有机物等。对于重金属,采用王水消解的测试方法,更能客观反映重金属的土壤污染风险,符合本标准的定位和功能,也与国际通用做法接轨,是未来发展的趋势。但鉴于目前我国土壤重金属四酸消解方法比较通行,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较完备,目前对于现行监测标准中两种消解方法体系都存在的污染物,包